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728075815,13711200626
          020-87679710
传    真: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广州大厦808-812室
搬家常识
物业“不规矩”,法律来说事儿
发布时间:2014/3/14 0:00:00

物业“不规矩”,法律来说事儿

2014-03-13 05:23:27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郑州)


  洛阳楼市3·15维权大调查之服务篇

  记者康翔宇

  阅读提示|“洛阳楼市3·15维权大调查”活动中,涉及物业公司服务态度恶劣、乱收费、小区环境无人管理等问题的投诉多达60余起。业主们纷纷吐槽自己小区的物业“不地道”。

  每年3·15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都是投诉的热点,但一直没得到改观。虽然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业主普遍表示在维权过程中存在很大阻力。记者将接听到的投诉整理出来,并邀请律师帮您支招。

  此外,通过业主的反映、网友的积极参与以及业内人士的认真参评,“3·15洛阳物业服务榜TOP10”已新鲜出炉,10家优秀物业公司名列榜单,希望给购房者一定的参考。

  投诉:不交齐物业费,不让你进屋

  2013年年底,市民高先生全款购置了市内某高档小区的一套住房,在该小区物业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需交纳暖气过热费、1年的物业管理费、1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水电周转金等多项费用。

  高先生表示质疑:垃圾处理费应包含在物业管理费用中,为何需另外支付?且相关法律规定物业一次性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为何要预收1年?物业公司不但不给出明确答复,反而向高先生强硬表示,如不交齐所有费用将不给住房钥匙。高先生与物业多次协调均无果,至今无法入住。

  律师:违法收取的费用迟早要还的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远超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及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开发商往往会委托物业履行交房义务。”张远超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即业主收房后才有义务签订物业合同和交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以不交物业费为由拒交房可视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另据洛阳市相关法规:“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公司额外收取的项目是违法的,建议业主可直接到市物价部门及住建委投诉,也可先交上钱住上房,然后再投诉,这样避免因投诉维权时间长导致住不上房。“毕竟违法收取的钱早晚要退的。”张远超说。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www.chengleilawyer.com

 

 

Copyright © 2010-2011  www.chengl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37472  网站制作:晴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