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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广东将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试点
发布时间:2014/2/23 0:00:00

广东将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试点

2014-02-19 18:45:32 来源:新华网

 [提要]  司法部正式批准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广东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联营港澳一方的派驻律师可以“港澳律师会员”的身份加入省、市律师协会,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行业管理。

 

  新华网广州2月19日电(记者毛一竹)司法部正式批准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广东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这意味着,涉及内地和港澳律师业务的客户不用在内地律师所和香港所驻粤机构之间奔波,可以直接享受“一条龙”的法律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科长朱雪峰介绍,司法部批准的试点方案中要求,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联营律师事务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参加联营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并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在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等;内地律师事务所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并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广东省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

  联营业务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内地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

  此外,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联营港澳一方的派驻律师可以“港澳律师会员”的身份加入省、市律师协会,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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