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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南京中院通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4/2/9 0:00:00

南京中院通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情况

2014年01月15日12:42  江苏广播网

  车子停在小区里,结果被刮蹭或者其他损害,应该找谁赔偿呢?明明自己在小区里买了车位,却给其他外来人员占了,引发矛盾所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5)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中,这些与私家车有关的纠纷格外引人关注.

  林先生家住南京某高档小区,20137月,他的车停放在小区内自家车位上时,突然间小区围墙意外倒塌了,车子受损严重。因为找不到围墙倒塌的原因,林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负有对无恶意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义务,对于有可能威胁业主财产的隐患,应当及时清除,因此,物业理应赔偿林先生损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飞鸽介绍,其实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那么幸运,因此前期与物业的合同很重要:如果物业公司负担保管义务,收取业主费用的性质,那么就是保管费,车辆被刮擦,物业公司要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里仅约定物业公司提供停车的场地租赁,不负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则收取业主费用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公司对车辆被刮擦不需要负担赔偿责任。

  而停车难引发的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也不在少数。20139月,江宁的吴先生回小区准备在自己的车位上停车,不过他发现,自己花钱购买的停车位已经被非小区人员李先生的车辆占用。随后,两人发生冲突,李先生将吴先生打伤。吴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的同时,也让小区物业坐上了被告席。南京中院民四庭副厅长汤雷说,物业确实要担责:业主受伤虽然系他人直接侵害造成,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车位的管理存在问题。从法律上讲,一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有关车辆的服务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双方就形成了对车辆的服务管理关系。

  据了解,2013年,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6701件,在全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中占比超过20%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南京地区FM937)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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