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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法院认定物业已实施必要安保 被盗业主应按约缴费
发布时间:2013/12/12 0:00:00

法院认定物业已实施必要安保 被盗业主应按约缴费

         来源:上海金融新闻网

          2013-12-10 00:28

  鲁先生(化名)家中被盗,他认为是物业安保存在漏洞所致,在接下来的近两年时间里,一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物业已实施必要安保,业主应按约缴费。

  物业公司诉称,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鲁先生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鲁先生房屋面积为194.69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等311.5元。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鲁先生未缴费,物业公司数次上门、发信函催讨,鲁先生均予以推诿。故要求法院判令鲁先生支付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5918.5元及相应滞纳金,并支付房地产查阅费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鲁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则应按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判决鲁先生支付物业公司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5918.5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余诉请。

  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物业公司所称的我房屋的面积、产权登记情况及欠缴物业费的期间我都没异议,但我欠缴物业费并不是毫无缘由的”。鲁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对其家中防盗系统存在的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其家中遭窃,财产损失巨大。此后,物业又无法提供保安监控录像等资料供警方破案,导致损失无法追回,故无权向他主张物业管理费。而且,2010年9月家中被盗后,物业公司未向其主张过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现在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财产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本案中鲁先生家中被盗,系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所致,并无证据材料证明其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系物业公司未尽到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所致。故鲁先生以自己家中被盗作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鲁先生在原审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亦不予支持。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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