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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程磊、周滨律师在《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发表文章
发布时间:2013/5/31 0:00:00

程磊、周滨律师在《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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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程磊、周滨律师在国家一级期刊、物业管理权威传媒《现代物业》杂志2013年第5期发表文章《自行管理地下停车场无效》一文。

文章所涉案件地下停车场原为开发商所有,后因开发商拖欠银行借款,被法院拍卖还债。买受人经过司法拍卖获得了地下停车场140多个车位的产权,并自行聘请了人员进行管理。物业服务公司认为买受人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但双方对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标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支付物业服务费。

由于建管不分的原因,很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地下停车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只是模糊地约定了一个收费依据,如按照物价局的文件计价等。随着车位资源的紧缺,很多地下车位进入市场对外销售,车位所有权人应按照何种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最终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判决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但该具体标准如何得出,是否精确、合理等问题仍然困扰着该类案件的审判。

由于广州市尚没有司法鉴定机构对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无法通过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程磊、周滨律师认为,由于在物业管理中尚未引入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发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争议时,缺乏一个专业、客观、独立的第三方对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广州市各级法院纳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尚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评估的业务范围。发生物业服务标准纠纷时,往往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酌定。由于法官对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缺乏专业的判断,对于具体的收费标准往往缺乏精确的计算,类似案件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经出台了《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将评估监理机构的评估结论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的评价标准,该机制对于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促进公平交易、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值得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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