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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管办法涉四大争议待解决
发布时间:2012/12/30 0:00:00

广州:物管办法涉四大争议待解决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时间:2012-12-22 14:18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是否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成立业主监事会是否有利于对业委会的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是否有利?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程序如何规范?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公众座谈会21日召开,建设单位、业主、街道、物管协会的代表及专家学者针对上述争议较大的议题进行大讨论。广州市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将针对大家提出的建议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并作细化,《办法》出台尚无时间表。

争议一:街道应否介入筹备

观点PK:当了裁判又当运动员VS懂法律利于工作开展

不少业主代表提出这样的担心:法规中已经明确了政府和街道的指导监督作用,若其代表再兼任筹备组组长,指导就可能变为组织、领导,妨碍了业主委员会的独自自主权。“不能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

担任了近十年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孙先生指出,不少业主只知道维护权益,缺乏筹备和管理的相关知识,由街道代表担任组长,并带领大家一块学习,是件好事。街道代表韩锷信也认为,倘若负责筹备的业主欠缺法律知识,其合法性很可能受到质疑。街道积极介入,有利于筹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旦业主与物管发生纠纷,街道也能更好的介入。另外还能防止选举出现暗箱操作。

争议二:是否成立业主监事会?

观点PK:有利于对业委会监督VS全体业主就可监督

鉴于现实中有部分业主委员会未能正当履行职责,侵占业主合法共同利益。《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审核计划、支出及预算,对侵害全体业主的行为予以纠正,对个人提出罢免建议。遇重大、紧急事件有权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座谈会上,大多数业主代表都赞成成立业主监事会。有业主还建议监事会由专职人员担任,并在《办法》中增加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条例。

“监事会完全没有必要,业主委员会本身就是自治组织。就像居委会也是基层居民的自治组织,居委会是不是也要搞监事会呢?业主就可以直接监督业委会!”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

争议三:收费酬金制或包干制?

观点PK:高档小区酬金制VS一般小区宜包干制

《办法》中第六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据了解,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主要分为酬金制和包干制。酬金制中,业主通过审核成本支出,可以清楚知道有多少管理费真正用于物业管理当中,但在成本支出适当性上可能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分歧;包干制中,业主不需要担心物业企业因管理成本增加而需要追加管理费,但对于管理费的结余却无法享有利益,而且在管理费入不敷出时,将造成管理企业对设备减少必要的维护,埋下管理隐患。

多数代表赞成,不同规模、档次小区可选用不同的收费方式。高档的小区宜实行酬金制,旧的、档次较低的小区宜实行包干制。专家代表、律师程磊则表示,前期实行酬金制并不合适。因为酬金制是物业公司预收、代收代管,抽取一定的酬金。需要对物业公司财务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监督机制。业主行使监督权非常困难。王则楚还提出,实行酬金制,关键是要有熟悉成本计算的人。

争议四:物业费调整如何规范?

观点:调价幅度由谁来定,要不要重新签订合同

物业服务费的上调往往容易引发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为此,《办法》中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调整: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届满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执行限期。二是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还规定,调价方案实施前,需公示不少于7天,并报相关主管部门。

代表们表示,物业服务公司要提价,还需提供近年来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居委会代表刘耀洲认为,调价幅度由谁来规定,调价后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是否有变,要不要重新签订服务合同,这些《办法》中都必须明确。

编辑: 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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