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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能随时解约
发布时间:2012/12/30 0:00:00

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能随时解约

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830308
日期:[2012-11-30]  版次:[C13]   版名:[买楼王·商业地产]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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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支招
  ●案例:2011年中,王先生将越秀区的一间商铺租给刘小姐开餐饮店,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是2011年6月1日-2012年6月1日,月租金为8000元。该合同期限届满后,刘小姐仍租着铺并付了6月1日-8月1日的租金。2012年8月15日,王先生以双方租赁合同到期为由,通知刘小姐搬出商铺,但刘小姐一直没有搬走。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让刘小姐搬出商铺并支付从8月2日到搬迁之日为止的房屋使用费。刘小姐不同意搬迁,表示已经在商铺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设备,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刘小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刘小姐继续使用商铺,而出租人王先生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原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为在不定期租赁中,王先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所以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刘小姐应搬出商铺,并支付延期的费用。

  ●律师支招: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表示,《合同法》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租赁合同届满之后,如果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应与出租人协商,尽快签订有固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有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则承租人的租赁期限处于不定期租赁的不稳定状态,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稳定地在租赁房屋开展经营活动。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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