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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程磊律师接受《新快报》采访谈商铺预租订金返还问题
发布时间:2012/12/7 0:00:00

商铺预租订金是否应双倍返还?

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831721
日期:[2012-12-07]  版次:[C17]   

版名:[买楼王·功夫茶]

来源:新快报

www.chengleilawyer.com
  ●案例:2012年1月,刘先生与新成公司签订了《预租商铺协议》,预租下新成公司的16号和18号铺面,共500平方米,做家具生意。签订协议后,刘先生向新成公司交纳了3万元的预订金。签订《预租商铺协议》时,协议上附的场地平面图中16号与18号商铺之间没有通道和电梯。2012年5月,新成公司通知刘先生签订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刘先生发现新成公司在双方原来约定的16号与18号商铺之间增加了通道和电梯设施,明显与原来约定的铺面状态不符,这会影响刘先生今后的实际经营,因此不同意签订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刘先生认为,新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商铺预租订金共6万元,并将新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预租商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新成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符合附图要求的场地,导致正式租赁合同未能签署,责任在新成公司,根据《预租商铺协议》约定,新成公司应返还刘先生所交预订金3万元。由于《预租商铺协议》约定的预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双倍罚则的规定,判决新成公司返还刘先生商铺预订金3万元。

  ●律师说法: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铺预租订金3万元并没有约定属于“定金”性质,因此,不能适用定金双倍罚则的规定。
  作为商铺预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对拟租赁商铺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如增加商铺的附图及周边环境的规定,区分保证金、订约金、押金与定金之间的不同。
(整理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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