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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业主有偿享受
发布时间:2012/8/3 0:00:00

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业主有偿享受

衢州新闻网|www.qz828.com  2012-08-02 15:03

  张小姐来电问:一般物业公司多是给小区做保洁、保卫工作。我想请问,家里的电灯或者水龙头坏了可以找物业公司的人来维修吗?是不是还需要另外付费?

  柯城区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性服务。物业管理主要指向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重点是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的对象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对每一个业主而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享受的服务应该是统一的。然而,由于每个业主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除了全体业主的共同需求之外,单个业主自然会有不同他人的特殊需求,如张小姐可能自己不会维修家里的电灯等,需要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维修电灯、水龙头等。由于这一需求无法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解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合同以外的服务事项需由特定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都是一种有偿服务,接受服务者需为服务提供者支付对价,也即服务报酬。

  因此,如果张小姐需要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电灯或水龙头维修的服务,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就该事项另行订立协议,物业管理企业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项目,张小姐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报酬。祝春蕾整理

[来源:衢州晚报  编辑: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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