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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深业主违法转让私房 房价上涨又想收回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2/6/28 0:00:00

深业主违法转让私房 房价上涨又想收回惹官司

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12-06-28 09:28:00 来源:深圳报业集团 吴欣

  [提要]一纸私下签署的转让违法私房合同,让黄、马两家姻亲对簿公堂——本来转让后钱货两清、相安无事,结果几年后疑因房价上涨,卖家突然反悔要收回房屋。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一纸私下签署的转让违法私房合同,让黄、马两家姻亲对簿公堂——本来转让后钱货两清、相安无事,结果几年后疑因房价上涨,卖家突然反悔要收回房屋。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此案的卖房者是黄某夫妇,买房者是马某某。黄某夫妇是马某某女婿的姐姐和姐夫。

据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2月4日,黄某夫妇和马某某共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将黄某夫妇位于坪山新区坑梓街道的一栋私房以32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某。合同签订后,双方“钱货两清”。

但到了2011年,黄某夫妇将马某某告上法庭,称该房产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不得买卖,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房屋属于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买卖。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黄某夫妇在出卖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评估,该房产价值120万余元。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无效,马某某将该房屋返还给黄某夫妇,黄某夫妇退回马某某转让款32万余元,并赔偿马某某损失6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黄某夫妇的律师认为,签合同时马某某明知道该房屋不能买卖,仍签下了转让协议,马某某其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是按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评估的,按照房产证上“不得买卖”的规定,该房屋是无法在市场流通的,其价值必然受到限制,因此得出该房屋价值120万元不合理。

马某某的律师则表示,黄某夫妇明知自己房屋不能买卖,却仍转让给他,其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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