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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物业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发布时间:2012/4/28 0:00:00

物业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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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4-2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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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4月27日讯(记者谢晓丽)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委了解到,《聊城城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下月起实施,5月1日起,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其面积不得计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聊城城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物业项目中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记者了解到,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自5月1日起,新建项目中的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该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并且应当集中安排一处,最多不得超过两处。服务用房设置在没有电梯的楼宇时,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同时,设施设备用房;门卫、技术层、设备层、净空高度低于2.6米的架空层、夹层以及楼梯间、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不具有产权登记最小单元属性的用房;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等,这几类用房不能用于物业服务用房。并且房产测绘机构在进行物业项目建筑面积预、实测绘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计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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