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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物业服务公司侵犯“派克”笔商标权案
发布时间:2012/3/9 0:00:00

物业服务公司侵犯“派克”笔商标权案

[本文原载于2011年2-3期合刊《现代物业/新业主》]

文/程 磊

[案例]

     派克笔公司(Parker Pen Products)是第1124842号“派克”中文文字,第1275460号“PARKER”英文文字及第1492775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分别注册在第16类商品上的钢笔、铅笔、墨水、铅笔芯等商品上,且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派克笔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0年6月12日在广州市宏运来广场3楼铺名为“名品文具”处购得“派克宝珠笔”一支,并取得发票、名片各一张,购物胶袋一个。发票上印章显示的单位名称为“广州市宏运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来公司),品名规格为“派克宝珠笔”,金额为85元。名片上记载有“名品文具配送中心 张海生 地址 电话”等内容。经派克笔公司对所购商品进行鉴定,发现宏运来公司销售了侵犯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派克笔公司向宏运来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派克笔公司将宏运来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宏运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PARKER、P”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侵犯“派克、PARKER、P”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被告侵犯“派克、PARKER、P”商标专用权的合理支出费用(含律师费9000元,公证费380元)合计938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广州市公证处(2010)穗证内经字第43754号公证书的记载,2010年6月12日,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与原告的代理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笔帽及笔芯上均有一图形标识及“PARKER”的标识。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
    2010年10月27日,上海派克笔公司出具一份鉴定证明,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带有PARKER商标的笔系假冒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公司宏运来辩称,被告没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只是为宏运来广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原告所称的销售行为并不是被告作出的,而是承租被告商铺的自然人张海生的行为。且原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商品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1、        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了派克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被告辩称应由商铺的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3、        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具体内容请见当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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