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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昏厥的不是律师 是法律
发布时间:2012/1/15 0:00:00
昏厥的不是律师 是法律

2012年01月13日 13:16 来源: 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被称为“贵州打黑第一案”的庭审过程引起了中国司法界的关注。继在前日的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驱逐了3名被告律师后,昨日的庭审,又有律师被驱逐,以致被逐律师悲愤难抑,当庭昏厥……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把多名律师驱逐出庭的庭审,都必定是一个失败的审判,而一个失败的审判绝对不会做出一个成功的判决。这一点,自有律师诞生以后,古今中外历史,五大法系判例,概莫能外。这是因为律师的存在,不只是人权进步的结果,也是保证法律公正性、进而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

  由于时空的不可重复性,任何案件都不可能被复制或复原。然而,案件的真实,却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否会成为法定证据,是否足以具备证明案件“曾经”发生以及怎样发生、或者原本就没发生过的证据力,就必须在多方质证的过程中,努力向案件的真实趋近。律师的存在,就是这种努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害怕律师,其实就是害怕“真实”;而驱逐律师,分明就是故意驱逐“真实”。

  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以及律师的辩护权利,其实都是“发现法律”的结果,而非“制定法律”的结果。这就是说,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以及律师的辩护权利都有其客观根据,法律不过是将这种客观根据“整理”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罢了。没有被告获得辩护的权利,没有律师的辩护权利,法律就难言公正,社会就难言正义。

  一个难言公正和正义的判决,其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其所审判的案件“事实”的危害性。从“贵州打黑第一案”的庭审过程看,正如那些被逐律师和尚未被逐的律师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案件的侦查、起诉过程,存在着诸多有待核实的瑕疵和有待排除的“非法证据”。但是,法庭置律师依法提出的合理请求于不顾,罔顾诉讼法的规定,滥用法官权力,随意驱逐律师,把一个本应庄重的庭审变焦于驱逐律师的蛮横。如此,这个案件的庭审尚未进入到实质性的审理阶段,人们便已经大致知道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且已经对这种审判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作出了预判。

  法官当然是法庭的裁判者。但是,法庭不过是社会大舞台的一个角落而已,法官也不过是在所有公众审视下的一个角色而已。就像“贵州打黑第一案”的庭审,法官以为自己煞有威风,说一不二,但实际上,所有“看客”都已经通过其驱逐律师的举动,看穿了其坚定不移所要达成的目标。在此,昏厥的哪里是律师,分明是法律;而“昏厥”的法律,就难免只是“先验”判决的一个名义。

  其实,根本不用提宪法第125条有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权利,也不用说与诉讼法以及与律师权利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法官应该比其他人都更懂得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意义。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做而不做,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样的问题,不是讲法律所能讲得通的。并且,像在“贵州打黑第一案”庭审中,律师被逐的事件,虽很“彰显”,却绝非此类事件中最严重、最恶劣的。当然,“贵州打黑第一案”庭审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被逐事件,也再次让人们想起了一些法律工作者一直以来所倡导“设立宪法法院”的提议。宪法法院,其功能之一就是制止、制裁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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