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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上海法治报》刊登程磊律师经办的噪音扰民案件
发布时间:2011/3/3 0:00:00
水泵噪音扰民 起诉维权获胜

http://www.hzrb.cn  09-09-18 20:37   

来源: 上海法治报   

 

作者: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程磊   编辑: 罗坚梅  

    2006年3月,罗先生购买了广州某小区一楼的商品房,并于同年4月入住。入住后他发现房间里经常听到持续不断的低频噪音,夜间出现的频率更高,像机场发出的轰鸣声一样。不胜其烦的罗先生经调查发现,噪音来自安置在负一层地下室的水泵。罗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噪音,再也无法忍受噪音折磨的罗先生准备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笔者接受罗先生的委托后,迅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仔细权衡了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是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受害人可以在两者之中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己利益的一个途径。如果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就地下室水泵问题有特殊约定,就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但违约之诉中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合同中就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则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环境侵权是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利于受害人。

    经审查罗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其中并没有对水泵噪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最终决定提起侵权之诉。

    如何确定被告?

    本案的情况是,小区还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水泵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验收的。据此笔者认为,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关联体,他们应对公共设施的质量、安全包括环境噪声扰民等问题负连带责任。

    因此,起诉时我们将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房地产权证、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据材料。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水泵发出的声音是否属于噪音以及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并围绕此焦点进行庭审调查和辩论。本律师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水泵噪音已严重超标,被告应采取措施消除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其中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类标准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03修改版)》 5.3.1条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 (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本案中根据检测站的检测,结果为噪声级46.3分贝,声源为地下室供水泵及水箱,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标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被告理应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音。

    水泵噪音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属的身体健康,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经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明噪声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原告及其家属都患上了易烦躁、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失眠等神经系统疾病。原告在入住该房屋之前并无上述症状,是在该房屋居住期间患上精神系统疾病,被告开发的房屋噪音污染与原告的精神系统疾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确实存在噪音超过国家规范规定的情况,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在开发公司采取降噪措施之前,对原告应予适当赔偿。

    据此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采取措施,使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噪声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J118—88规定的标准,如没有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能达到标准,则被告按20元/日的标准给付原告赔偿金至其室内噪声符合标准之日止,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及检测费3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噪音污染问题已日益出现在人们的生活环境之中并为人们所关注。噪音污染的最大特点是感觉性公害,它影响人们的工作、休息和睡眠,进而危及人体健康。本案判决生效后,该小区的开发商采取更换水泵配件、安装消音隔音设备等措施,并为原告安装了隔音玻璃,该起噪音维权诉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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