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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南方都市报采访程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6 0:00:00

“缺细则如隔靴搔痒”

广州物管协会盼《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出细则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9年03月19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汪晶晶)3月16日,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举办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研讨会,探讨3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在广州的可行空间以及有待完善之处。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律师、专家以及30家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参与了会议。

  与会人士提出了《条例》多个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业主委员会的筹备、车位权属等方面。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程磊称,现在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是一个进步。但感觉是隔靴搔痒,对如何履行职责并没有明确。如果履行无效怎么办?这方面应该学习北京,可以要求小区在特定时间内召开业主大会。如果逾期不召开就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召开。

  
程磊认为车位方面也有需要更明确的地方。她分析说,小区车位权属有三种形式,一个是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一种是建设单位,第三种就是业主通过买售所拥有的。条例里提到租赁合同不能超过6个月,是在规定建设单位作为车位的权属人的情况下。但如果车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单个业主或者特别专有的车位,又该如何确定租赁权限?

  此外,多位与会者肯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一个亮点,但遗憾的是没有明确到底怎么追究责任,由哪些部门追求责任。不少物业公司代表称,虽然条例面面俱到,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地方上还是需要有更具体的操作细则。物管协会相关人员表示将会把意见传达至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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