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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物管告业主欠费 业主称“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10/31 0:00:00

 

物管告业主欠费 业主称“合同无效”

2019-09-10 06:07:02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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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9月5日,锦江区成龙路街道金象花园社区康郡小区居民邹女士被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称邹女士从2017 年 4 月 1 日 到2019年6月30日拖欠物业费5328.34元,而被告邹女士表示自己并非恶意拖欠,她认为康郡小区物业合同的签订缺乏有效性,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将择日宣判裁决结果。

当天,记者在法庭上了解到,某物业公司从2004年开始承接康郡小区的物管业务,但部分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并不满意。业主王先生告诉记者,业主们本打算在2017年进行物业选聘,选择一家服务更好的物业公司,但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选聘投票的情况下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小区每年的公共收益为40万元,从这家物管公司为小区服务开始到现在,公共收益达到了几百万,然而物业公司却将这么多年的小区公共收益核算为32万元,业主们不知其它本应属于广大业主的公共收益用到何处去了。近几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重重却始终得不到解决,而以前的业委会成员都已辞职,最新的业委会还未成立起来。业主们虽然不满物业服务,但因没有业委会,一时无法选用新的物业公司。

针对居民邹女士拖欠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说:2017年,公司与康郡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小高层物业收费标准为每平米1.55元,从2017年4月1日起生效。邹女士家的建筑面积是127.32平米,因为她拖欠物业费,物管方催费无果,遂将业主邹女士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依法裁决被告缴清物业费。

就物业公司的陈述,被告邹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2017年4月1日,当时的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是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业主们也没有看到物业公司的中标通知。第一,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第二,物业公司无法出示中标通知书,也就表明这份物业合同无效。既然物业合同无效,那就不能要求业主按照这个合同来缴纳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4款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当时,业主没有收到选聘物业的通知,也没有组织业主进行投票选聘,业委会就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业委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就与物业公司私自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小区业主们曾经同意将每平米1.2元的物业费提升到1.55元,并没有同意每平米1.55元的物业费继续由这家物业公司收取。

对于这一案件,法院究竟会怎样判决,记者将进一步跟踪报道。

华西社区报记者 刘福燕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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