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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发布时间:2017/1/19 0:00:00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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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超过2年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

[案例]

案号:(2015)长中行终字第00726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x区城乡建设局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xxxx业主委员会

原审查明:201249日,xx小区业主代表提交《关于请求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报告》,该小区所在的洪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洪山街道办事处均盖章予以同意,并派出了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指导筹备组的工作,之后该筹备组开展了相关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2012716日,xxxx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江祖建、李英、耿明迪、陈立华、黄雯昭5名业主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2012723日,xxxx业主委员会向被告申请备案。区城建局在收到xx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核后于2012730日发出向xx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给予该业委会备案,其中主任为江祖建,副主任为陈立华,并同意刻制xx业主大会和xx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针对xx业委会成立的问题,2012810日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原告、业委会、xx区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召开了会议,xx公司代表杨源、胡树旗(曾为xx公司副总理)、xx业委会主任江祖建等人参加,会上xx区城乡建设局介绍了xx业委会备案的情况。2012818日,原告在xx小区张贴《关于有人涉嫌通过伪造开发商资料、私刻开发商公章、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欺骗政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告》,指出目前的业主委员是欺骗政府而非法获得审批。

20121031日,长沙市xx项目业主维权委员会物管中心,xx(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麓建筑有限公司xx项目部、跳马建筑公司xx的项目部、浏阳淮川建筑有限公司xx项目部、黄花建筑有限公司xx项目部、回龙建筑公司xx项目部、综合农场洪西八队xx项目部联合共管办公室向xx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要求重新依法审核小区业主委员会合法性的报告》,提出今年4月,部分业主骗取相关部门的信任与同意,于7月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为此,我们强烈请求对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重新进行审核,查清楚其在成立过程中到底有没有造假及提供假资料,如果是通过造假成立的,请求住建委予以撤销并确定重新依法成立;201317日,长沙市xx顼目业主维权委员会物管中心,xx(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麓建筑有限公司xx项目部、跳马建筑公司xx项目部、浏阳淮川建筑有限公司xx项目部、黄花建筑有限公司xx项目部、回龙建筑公司xx项目部联合共管办公室发出《关于催缴业委会成员欠费的公告》,提出业主委员会目前有五位成员,分别是业主委员会主任江祖建、委员李英、耿明迪、陈立华、黄雯昭,该委员会成立后,他们就煽动部分业主对小区物管中心进行有组织的对抗。

原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xxxx小区于2012716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名业主委员会委员。2012723日,xxxx业主委员会向被告区城建局申请备案。区城建局在收到xx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资料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核,于2012730日对第三人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同意备案。针对被告对第三人的备案行为,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2012810日组织召开了会议,原告xx公司、被告及第三人均派人参加,会上被告方介绍了对第三人的备案情况。2012818日,原告xx公司贴出《关于有人涉嫌通过伪造开发商资料、私刻开发商公章、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欺骗政府非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告》,提出业主委员会欺骗政府而非法获得审批,并在20121031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关于要求重新依法审核小区业主委员会合法性的报告》,请求建设部门撤销xx业委会并确定重新依法成立。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应在2012年底之前已知晓被告区城建局对第三人xx业主委员的备案行为。原告提出至2015212日才知晓第三人xx业委会备案行为与事实不符。原告提出的延长起诉期限的请求,其前提应基于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而据原告诉状未能起诉系因不知情本案备案行为,故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xx公司于201542日针对本案备案行为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xx(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xx(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xx区城建局对xx业委会的行政备案行为在形式上不符合备案条件,在实质上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本不符合备案要件,应当撤销该备案行政行为。二、xx公司知道并能够提出撤销具体备案号的具体诉讼请求的时间,是在2015212日才确切知道,故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三、即使xx公司超过了起诉期限,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报告,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xx区城乡建设局辩称:一、被答辩人已于2011111日吊销,依法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二、被答辩人上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部分理由曲解了相关的规定。三、答辩人对第三人长沙市xxxx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对第三人的备案符合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xx公司应在2012年底之前已知晓被告区城建局对第三人xx业主委员的备案行为,上诉人于201542日才针对备案行为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称至2015212日才知晓第三人xx业委会备案行为与事实不符。因此,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过起诉期限,上诉人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理由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裁定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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