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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近两年中山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近一倍
发布时间:2016/9/2 0:00:00

近两年中山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近一倍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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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商报 2015-11-19 第 3711 期 A04版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作为小区的生活“管家”,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住户的生活质量。近几年来,物业纠纷越来越多,据市第一人民法院统计,物业纠纷从2013年的1013件大幅提升到今年至今的1848件,短短两年时间,案件总数增长近一倍。物业纠纷的被告一方多为业主,主要是拖欠物业管理费,但细究其背后原因多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管理不满意。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了典型案例,提醒业主和物业公司要合理维权。

    □案件特点
    物业欠费纠纷案件多发

    据了解,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共有物业服务企业400多家,管理物业近1000个,管理面积达1亿平方米,物业从业人员有3万多人。

    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已经成为常态,但同时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市第一法院法官丁向娜介绍,2013年、2014年及2015年至今,该院分别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013件、1292件、1848件。

    这些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点,如标的金额小;被告多为业主,主因是物业费的拖欠,欠缴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判决结果以判令业主缴纳物业费较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通常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对抗,但由于缺少证据意识,业主的抗辩理由得不到支持。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丁向娜介绍,纠纷多发的原因,一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物业服务水平与收取的物业费不相当。很多物业公司聘请的服务人员多为临退休或已退休人员,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其次,建管衔接不充分,物业纠纷隐患增加。一些开发商无法兑现销售宣传时的承诺后一走了之,引发一些公共物业的产权纠纷、建筑质量问题、办证不及时问题、小区停车位不足引发的租售及乱停放纠纷等。

    三是业主法律意识不够,部分业主认为长期不居住或房屋已承租他人,就不用缴纳物业费等。

    □法官建议
    业主维权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收集好固定证据

    法官称,缴纳物业费,最终还是让业主受益,因此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拒交物业费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还可能带来违约金的负担。

    法官建议,作为物业公司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提供与物业费相当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要及公布;业主要增强法律意识,留意有关物业管理信息,权益受损时注意收集固定证据,而不是一味消极以拒交物管费甚至采用更偏激的手段,导致矛盾的升级。

案例1
    物业起诉业主欠缴三年物业费业主反诉物业安保不善致失窃

    某小区业主陶洁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用长达三年半,物业管理方盈嘉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陶洁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公摊电费及违约金。陶洁辩称,2011年年初,陶洁家中电脑、手机、相机以及首饰被盗,价值超过一万元,当时该幢楼有六户业主被盗。陶洁得知,小区内的监控设备损坏后未维修,盗窃案至今未破,其与盈嘉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盈嘉公司未予理会。她认为,盈嘉公司未尽安保职责致其财物被盗,自己不应支付违约金,同时反诉盈嘉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陶洁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费及公摊电费共计4182.76元,盈嘉公司赔偿陶洁3900元。

    ■法官说法:法官王珊介绍,安保职责是物业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责,如发生失窃事件,需证明当天其安保措施是否恰当,诸如监控探头是否正常运作、出入登记是否完备、巡逻是否到位等。否则,即可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案中,根据财物损失情况,酌定盈嘉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3900元。


案例2
  管道堵塞致损物业须赔偿


    业主黎海让女儿帮忙打理一套房产,女儿一次出差半个月回家查看发现污水遍地,她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处理。黎海认为物业公司应赔偿其因污水浸泡带来的损失,而物业公司认为是因其他业主排污不当所致,其已及时解决堵塞问题,尽到义务。同时,物业公司认为,黎海未及时清理家中积水,加剧了房屋损失。双方协商无果闹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疏通公共管道,导致污水倒灌,造成业主损失,判决信仁公司赔偿黎海财产损失12621元,支付房屋空置费2000元。

    ■法官说法:法官王珊介绍,尽管物业公司提供了其单方制作的小区排水管道检查(维修)记录表,但在业主不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凭此难以证明尽到管道疏通义务,服务存在瑕疵,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黎还没有及时清理污水、清理房屋,确实会导致损失扩大,适当减轻公司1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案例3
    物业安保未尽职责须为幼童坠楼担责

    某小区业主王敏带着四岁的儿子乔之之外出时,因忘记携带乔之之的弱视眼镜,让其在电梯间独自等待,自己返回家中取眼镜。王敏从家中出来后,不见乔之之踪影,经公安机关勘查确认,乔之之系从15楼电梯间的窗台坠楼至3楼死亡。

    王敏夫妇认为,大地房地产公司建设的窗台不符合安全规范,大地物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对其子坠楼负有责任,起诉两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勘查后发现,楼盘属于超过20层的高层建筑,各楼层电梯间均设有两个临空高悬的通风窗口,公司仅在窗台上装了两条平行的不锈钢钢管作为护栏,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事发后仅是张贴警示标语。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地房地产公司、大地物管公司以及王敏本身均存在过错,判决大地物业公司、大地房地产公司共同向王敏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3158.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同时,敦促大地房地产公司尽快完善所有电梯间窗口的安全防护措施。

    ■法官说法(周光辉法官):本案中,王敏未充分履行监护责任是造成乔之之死亡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疏于维护安保设备,电梯监控摄像头已丧失回放功能,致使不能及时发现乔之之的行踪以挽救其生命,相对减少了乔之之存活的几率,故开发商对乔之之的坠亡亦存在过错。

    ■文中除法官名字外,其他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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