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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未召开业主大会违反程序
发布时间:2015/11/30 0:00:00

 

 

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未召开业主大会违反程序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www.chengleilawyer.com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选举启动、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环环相扣而组成,每个环节的合法公正是确保整个选举活动合法有效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备案机关对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备案审查,理应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各个环节的进行审查。

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仅有4人符合“双过半”的要求,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5人。本应召开业主大会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但筹备组采取仅针对存在问题的未收到选票的业主重新发放选票进行补选,而不是召开业主大会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进行补选,该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补选方式,其程序不合法。镇政府对业委会提交备案登记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但镇政府未尽审查义务,故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其结果对业主或其他利害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故镇政府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权,业主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npz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卫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一审第三人重庆南岸mytc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上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mytc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在npz政府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共有7名,任期3年。至2013年1月,有4名业主委员会成员陆续辞职。同年2月27日,金阳社区居委会以mytc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为由,指导mytc小区成立筹备组,重新选举第二届业委会。筹备组成立后,在npz政府、汇雅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开展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2014年5月24日至5月30日,mytc小区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事项进行表决。2014年6月9日、6月10日,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进行了选票统计。2014年6月14日,以筹备组名义作出《mytc新一届业委会和第一届监委会选举结果公告》,公告中载明:mytc小区总户数2843户,总面积381795.18平方米,本次业主大会选举共发送选票2427票,未发出选票416票,收回选票2283票,其中,无效票218票;此次参选的10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前4名候选人王五一、王德明、彭承林、肖传东符合“双过半”的要求,其余候选人未能达到“双过半”要求。此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的下限规定。为此,筹备组进行补选。在此次选票统计过程中,唱票小组发现的B区7栋165张出现问题的选票(已计入无效票),经核查发现,B区7栋共165户业主的选票,系负责发放该栋选票的业主代表吴昌荣未将选票发放给业主,选票由其自行填写后进行投票。经筹备组会议研究并上报经npz政府及汇雅社区居委会同意后,决定对B区7栋165个未收到选票的业主重新发放选票进行补选。2014年6月17日,筹备组作出《关于重新发放B区7栋部分选票的公告》,公告载明的补选对象为B区7栋未收到选票的业主。选票仍由小区业主代表上门发放,填好的选票亦由业主代表上门回收,空置房业主采取电话联系方式。经补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范树荣1人符合“双过半”的要求,将其增补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经此次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符合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的下限规定。2014年8月6日,第二届业委会向npz政府提交第二届业委会备案的申请,并向npz政府提交了《备案申请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文本)、《管理规约》、2014年6月14日《mytc新一届业委会和第一届监委会选举结果公告》、2014年7月30日《mytc新一届业委会和第一届监委会选举结果公告》、《业主清册》、业主委员会基本信息等资料。2014年8月7日,npz政府作出编号(2014)(006)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该证明载明“座落于南岸区汇龙路66号的第二届业委会备案资料齐备,予以备案。特此证明。”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认为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npz政府作出的备案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属于主体资格的事项,该行政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故npz政府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权。《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5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活动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简称“双过半”),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符合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即选举产生完成。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时,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第三款规定:“经补选后人数符合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完成。”本案中,2014年5月24日至5月30日,mytc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仅有王五一、王德明、彭承林、肖传东4人符合“双过半”的要求,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本应召开业主大会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但筹备组采取仅针对存在问题的B区7栋165户未收到选票的业主重新发放选票进行补选,而不是召开业主大会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进行补选,该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补选方式,其程序不合法。npz政府对第二届业委会提交的备案登记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但npz政府未尽审查义务,故npz政府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故对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npz政府作出的行政备案。

上诉人npz政府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三被上诉人撤销备案登记的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mytc小区B区7栋165张选票存在弄虚作假,为了解业主真实意愿,经征求小区业主同意及筹备组研究决定,重新发放选票进行表决,第二次表决的性质应定性为“重新表决”,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补选”,该情形不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活动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2、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一审第三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和申请备案时间均符合《活动规则》的规定,上诉人对一审第三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已进行审查,不存在程序违法。同时,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是一项程序性制度,目的在于使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机关知悉、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事实,便于后续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条例》未赋予备案机关对备案事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进而作出是够准予备案的行政职权。因此,上诉人作为备案机关,所作出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并非行政审批、核准、确认行为,不具有对备案资料合法性的审查权,仅对其作形式审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对形成统计结果的有关选票、表决票等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已超出了行政机关备案审查范围。3、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为社区业主做了大量的实事和好事,占90%以上的小区业主对该届业委会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支持。一审判决不利于小区管理,不利于和谐、文明社区的创建。

被上诉人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答辩称:1、上诉人具有依法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但其作出指导“重新表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指导工作不但未依法进行且给予了错误的意见;2、如果上诉人将165张选票界定为无效票,那么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达规定的最低人数,就应当根据《活动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补选,即在业主大会中进行补选,但筹委会却有针对性的重新发放了165张选票进行重新表决,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活动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3、上诉人全程参与了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指导工作,清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给予了错误的指导,并对第二届业委会予以备案,明显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该备案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4、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系由其自行成立的筹委会组织进行的,该筹委会在成立时就不合法。因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述称:1、三被上诉人不具有就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备案申请人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业委会才能对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才可以受理,被上诉人不服备案行为,不是法院可以受理的范围;2、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届业委会依法向上诉人提交了符合法定材料,程序合法。上诉人对备案材料只需作形式要件审查,法律没有规定上诉人要对选举过程中涉及的选举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B区7号楼业主因人为破坏没有行使选举权,根据7号楼业主意愿组织其重新投票,是对选举的完善,为选举的合法补选奠定基础,不应剥夺该部分业主第一次的选举权利。4、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收到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从维护安定、和谐的角度讲,上诉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npz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

1、重庆市南岸区mytc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业字2013第(001)号《报告》;

2、重庆市南岸区mytc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通知》;

3、重庆市南岸区mytc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邀请书》;

4、重庆市南岸区mytc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业字2013第(002)号《报告》。

5、重庆市南岸区mytc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告知》。

6、重庆市南岸区mytc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业字2013第(003)号《报告》。

证据1-6均系复印件,拟证明第二届业委会选举筹备组成立的合法性。

7、2014年5月31日的《会议纪要》,对选举工作内容和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

8、2014年6月4日吴昌荣的《说明》;

9、2014年6月13日《会议纪要》,会议研究了B区7栋在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参加人员是筹备组人员;

10、2014年6月16日《申请报告》,对mytc小区B区7栋进行补选的申请;

11、2014年6月17日《关于重新发放B区7栋部分选票的公告》,系筹备组和重庆市南岸区npz汇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汇雅社区居委会)联合发的,对B区7栋选举重新表决的时间和方法。

证据7-11均系复印件,拟证明依据业主自治原则,对B区7栋部分选票,筹备组决定进行重新表决。

12、第二届业委会《备案申请表》,系业委会向npz政府提交的;

1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文本);

14、《管理规约》;

15、2014年6月14日《mytc新一届业委会和第一届监委会选举结果公告》、2014年7月30日《mytc新一届业委会和第一届监委会选举结果公告》,对选举结果公告了两次;

16、《业主清册》;

17、《第二届业委会名单》及其基本信息,一共5人的名单、身份证、产权证、物管公司证明等证据。

18、《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存根,npz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第二届业委会申请合法,予以备案登记。

证据12-18均系复印件,拟证明第二届业委会备案登记资料齐备,予以备案登记符合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

1、2014年6月4日《公告6》(附件4),系照相打印。拟证明选举的合法性存在问题。①选举不严谨,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出现漏选业主。②选举结束未公布结果(选举未达“双过半”)。③反复进行投票(按规定应一次选举完毕)。

2、2014年6月14日《mytc新一届业委会和第一届监委会选举结果公告》,系照相打印。拟证明选举未成功。①出现165张问题票(即假票)。②选举结果为被选起的候选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按规定最低为5人)。

3、2014年6月17日《关于重新发放B区7栋部分选票的公告》(附件5),系照相打印。拟证明政府认可作假。①政府同意对上述选票进行重新投票,违背选举及补选的相关规定。②政府承认部分业主代表代填选票的事实,即投票作假的事实。③对空置房业主采用了电话询问的投票方式,违背相关规定。

4、2014年7月25日《公告》,系照相打印。拟证明补票代替补选。①对B区7栋一人代投的选票重新进行投票特意以补足选举结果选票未过半的票数总量。②为达到选举成功的目的,采用了电话询问的投票方式,违背了当事人应本人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其他人现场投票的规定。③与政府组织查票的要求不一致,即查票时必须本人到场或书面委托他人到场,电话询问当事人表示未投票时,则必须本人到场,否则视为同意,两种要求前后矛盾,同一事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原则、态度和方法。

5、投票现场摄拍资料(共5份),系照相打印。拟证明投票作假。①一个人拿着几十或上百张的选票投票;②代投选票的情形违背了代投票时必须有委托人的书面委托的规定,且现场无人监督和检查委托书。

证据1-5,拟证明整个选举的全过程及其结果均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而政府一律视而不见且支持、包庇和纵容,硬行使一个无效、违规的选举获得成功,从而达到组建一个无诚信可言的业主委员会。其行为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严重渎职,系明显的行政乱作为。其中,证据1、2、3、4,均来源于小区公示栏上张贴的公告,只能提供其拍摄打印件。证据5,有摄像内容。

6、用假印的资料(共5份),系照相打印。拟证明用假印事实成就。①刻制了假公章。②启用了假公章。③小区多处公示。

7、重庆市公安局回复(渝公安信箱(2014)5013),系网上下载资料。拟证明确认刻制假公章事实。①当事人为现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德明。②政府工作人员纵容此行为。

8、2014年8月7日编号(2014)(006)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系复印件。拟证明假备案。①备案证明缺失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②备案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

9、2010年7月23日编号(2010)(00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系正规备案证明资料及印章印模留存资料,系复印件。拟证明真假备案、公章鉴别。①正规备案证明的形式要件及公章印模留存。②与假备案、假公章的比对差异。

证据6-9,拟证明业主委员会成员知法犯法,刻制假公章,且政府备案证明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法律关于要式行为的法律规定。政府在知晓的情形下仍支持和包庇。因假公章举报信系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提供,其内容已载入回复信中,故其作为证据7的配套资料。

10、2014年6月23日mytc维权小组《公开信》,系打印件。拟证明向政府反映问题。①小区部分业主向npz下属的汇雅社区居委会反映选举异议情况。②居委会对业主要求置之不理。

11、2014年8月11日《调查报告》,该证据系在复印件上加盖有印章。拟证明对第二届业委会的产生进行了民意调查。①高达50.97%的业主不认可本次选举。②高达52.03%的业主认为应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③证明选举不得人心,是一次失败的选举。④该调查结果已向政府呈报。

12、新闻媒体资料(共3份),系网上下载复印件。拟证明媒体关注。①多家媒体报导了有关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及社会调查的情况。②媒体报导前对相关方面进行了调查跟踪。③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仍视而不见,故意回避、包庇,甚至撒谎说不知情。④政府应主动介入作为而有意拖诿,系典型的行政渎职。

证据10-12,拟证明政府漠视小区业主的权利,对广大业主的意见置之不理,在社会调查结果已出,且媒体广为报导的情形下仍然包庇、拖诿、欺骗广大业主,不履职、乱作为,是明显的渎职。因部分媒体报导资料在网上已被删除,故目前只能提供3份,但其类似标题网上仍能查寻。

13、《关于核查选举mytc小区业委会选票的申请书》和《核查选票规则的建议》,系打印件。拟证明业主要求查票。①申请核查选票。②政府未采纳小区维权组提出的关于为公正客观反映选票情况的核票工作的建议。

14、《npz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核查南坪mytc小区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票工作的通知》,系照相打印。拟证明查票存在包庇之嫌。①政府组织了查票工作。②核查地点选择不合理,广大业主不能充分行使权利。③方式上和过去不一样,同类事项两种原则和方法,如电话询问方式就不被认可。④数百户业主表示未投票,但政府在核查时并未作扎实的工作,在此次公布的结果中未能全面真实予以反映。

15、《南坪mytc选票核查统计》,系复印件。拟证明查假票。①三方签字的现场核票结果。②假票核查的真实情况远不如此。③统计选票时在设计及相应的核查方法仍未能真实全面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

16、假票存样,系照相打印。拟证明出现假票。①假票客观存在。②假票有22张。

17、《npz政府关于核查mytc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票工作结果的通知》,系照相打印。拟证明政府查票结果公示。①政府出具的作假选票的具体情形(4种)。②以到现场查票人数计,假票比例为37.29%。③政府认同有异议选票比例为0.809%。

18、《对选举投票有异议的300多户业主名单目录》,系复印件。拟证明有潜在假票的可能性。①政府有意忽略或故意设难,致使300多户业主的权利未能充分得到保护。②该类户主中含门面房、空置房及车库车位的业主。

证据13-18,拟证明选举作假,政府有意包庇和遮掩。

19、2011年7月5日《公函》,2012年4月26日《函》(附业主大会表决签名统计结果),系金阳社区居委会给mytc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函件,系复印件。拟证明:①居委会的行为系政府行为。②增补委员的票数虽过半,但仍被认为无效,其原因是部分业主对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③在核实真实性的方式上采用了电话询问方式,只要业主表示,没有在票上签字即可。④具体情况分二种,即房屋已转让,签字的人还是老业主;业主名字被代签。

20、《涉嫌违规的举报的回复》,回复单位为市国土房管局,系网上下载资料。拟证明:①认可证据19中关于真实性即假票的处置方式。②不认可对包办、乱作为的行为的举报。

21、2013年2月27日《函》,2013年3月12日《公告》,2013年4月1日《公告》,2013年6月18日《mytc临时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情况说明》,2013年5月24日《mytc业委会情况说明》,共5份,系复印件。拟证明:①金阳社区居委会已具体包。②违背相关规定,是行政乱作为。

22、2014年9月23日《南岸区npz答复意见书》(2014)7号《关于mytc小区违规选举业委会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系原件。拟证明:①回复意见本身就表明有异议,但政府仍说无意见,实为包庇,是渎职行为。②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相应事项的处置上完全不一致。

23、《请求重庆市南岸区npz人民政府撤销对mytc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联名信》,系复印件。拟证明:①业主要求撤销备案。②政府置之不理。③政府属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24、2014年12月30日《关于移交mytc小区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的通知》,系照相打印件。拟证明:①该通知发出的时间是在政府组织核票结果公示以及小区维权组书面反映情况之后。②明知选举作假及假公章事实存在的情形下,仍包庇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意图造成既定事实,误导不明真相的业主的判断,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证据19-24,拟证明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很深入具体,但在对两届业主委员会有关选举及补选的问题上,在涉及选举真实性问题上,有根本性差别,即对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严格原则,对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则采取纵容原则,尤其是在一系列大是大非、诚信公正、遵法守法的重大问题上丧失作为政府机关应有的立场和原则。

一审法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如下确认:(一)对npz政府举示的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是npz政府所述的mytc小区成立筹备组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证据7-11,因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第二届业委会对其真实性均表示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12-18,因系第二届业委会向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提交的,对其形式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对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举示的证据1-5中的证据1、2、3、4,因npz政府、第二届业委会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5系复印件,故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6-9中的证据6、7无原件,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8、9虽系复印件,但因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和第二届业委会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10-12中的证据10系打印件,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11系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单方所为,且并非相关权威机构出具,故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12系新闻媒体资料,不能反映真实的客观事实,故对所述真实性不予评判;证据13-18中的证据13仅系打印件,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14、15、17系复印件,因npz政府与第二届业委会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16、18系复印件,故对真实性不予采信;对证据19-24中的证据19、20、21因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22、24,因npz政府、第二届业委会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23,因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采信。(三)对第二届业委会举示的证据1系复印件,故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2、3、4仅系打印件,无相关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5、6、7因有原件质证,对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8虽系复印件,但因黄某某、卫某某、张某某、npz政府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其结果对业主或其他利害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故npz政府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权。三被上诉人作为美提雅城的业主,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选举启动、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环环相扣而组成,每个环节的合法公正是确保整个选举活动合法有效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备案机关对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备案审查,理应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各个环节的进行审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以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只有首次业主大会需要成立会议筹备组,而对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组织;逾期未换届的,才由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之规定。本案中,一审第三人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并非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其选举的启动不具合法性。而上诉人npz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整个选举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备案也是镇政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方式,故上诉人npz政府无证据证明第二届业委会选举的启动程序合法,其对一审第三人作出的备案登记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南岸区npz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006号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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