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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兰州:买房人买房未过户 房屋被抵押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4/2/14 0:00:00

兰州:买房人买房未过户 房屋被抵押惹官司

稿源: 每日甘肃网综合  2011-03-22 12:28


 

购房未过户 又来一“东家”

  旧房主持产权证将房抵押后失踪 新房主状告典当行二上公堂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 (记者 陈霞) 刘杰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却因为房价的飙升,与房主在余款支付数额上产生分歧,因此房屋一直没能过户。3年后,刘杰发现房主早已将房屋典当抵押,但房主却不知去向。为了不让已付房款“打水漂”,刘杰起诉兰州恒宝典当行,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抵押行为无效。城关区法院审理后驳回刘杰的诉讼请求,刘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3月21日,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2008年6月,刘杰经人介绍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勇位于城关区大砂坪的一套房屋。刘杰向张勇支付房款40万元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双方约定,待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刘杰将剩余的5万元付清。随后的一年时间,由于房价一路飙升,刘杰和张勇在余款支付数额上产生分歧,房屋一直没能过户。2010年11月的一天,刘杰正在家中午休,兰州恒宝典当行的工作人员找上门来,称该房屋抵押期限已到,将依法公开买卖。一头雾水的刘杰经打听才得知,张勇早在7个月前就已把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27万元。现在抵押期限已到,张勇不知所踪,没有办理相关赎当手续。依照约定,典当行即可自行处置该房产,依法公开买卖。为不让已付房款“打水漂”,刘杰将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抵押行为无效。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杰与张勇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刘杰虽是实际居住人,但由于该房屋未进行必须的产权过户登记,所以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但并未生效。该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张勇与典当行之间成立的典当抵押权。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刘杰的诉讼请求。

  在昨日的二审中,刘杰认为典当行未尽审查义务,因为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明显不符,因此应当确认该抵押行为无效。而典当行则辩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勇名下,且该房屋没有设定抵押及被查封情况,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因此该抵押行为有效。(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未办过户房子 被抵押惹官司

  记者 樊丽 实习生 王小龙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2008年6月,张文强购买了李斌的一套二手房,并约定张文强支付房款40万元后就可搬入该房居住,房屋过户手续办完后,将剩余的5万元付清。但一年后,由于房价上涨,李斌提出张文强按照涨价后的房价支付余款,遭到张文强拒绝,双方因此产生分歧,房屋过户一事也就此搁置。2010年11月,张文强得知,李斌早在7个月前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典当行,并取得当金27万元,而且李斌也不见了踪影。无奈之下,张文强将典当行告上了法庭。

  对此,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典当合同和抵押行为成立并生效。张文强与李斌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张文强虽是实际居住人,但由于该房屋未进行必需的产权过户登记,所以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但并未生效。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张文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文强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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