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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4/2/11 0:00:00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013-09-20来源: 作者:商报记者 周敏 口 张晓莉

    嘉定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支持两名原告对债务人顾先生的索债诉请。并撤消顾先生夫妇与其岳父的房屋买卖合同。

  借钱本应及时还本付息,但债务人顾先生非但拒不偿还借款,还将其与妻子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岳父。为此,债权人诉诸法院,请求撤销顾先生夫妻与其岳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恢复房屋的登记状况。

   

房屋过户给岳父可疑

  2006年底至2007年初,顾伟分别向刘明和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和40万元,约定2009年偿还。但到了约定期限,顾伟迟迟不愿还款,刘明和安居公司遂分别向法院起诉。在这两起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都判决顾伟败诉。但顾伟以没有财产为由就是不还钱。在刘明和安居公司的申请下,两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不久,刘明和安居公司发现,2009年4月13日,顾伟及其妻与老岳父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71万余元的价格将其夫妻名下位于嘉定区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老岳父。

  更令刘明和安居公司生疑的是,他岳父实际并未支付任何房款,所有购房款全部来自他的另外两个子女,而其中100万元房款经层层转账又回到其中一个子女的账户。

  据此,刘明和安居公司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顾伟为不履行还款义务而进行的虚假交易,因此将顾伟夫妻二人连同其岳父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恢复房屋的原始登记状况。

 

欲过户房屋已遭查封

  顾伟岳父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使用,并在过户两年之后于2011年6月15日与本案第三人陈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以330万元价格转卖给他。

  2011年7月20日,陈成在付清房款及相应的过户交易税费后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却发现该房产已于5天前被法院查封。而后,顾伟岳父暂时返还陈成房款150万元。

  诉讼中,第三人陈成对系争房屋主张善意取得。他认为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购房价格是合理的,在合同签订当天也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没有任何过错。并且系争房屋已实际交付,因此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

  原告刘明和安居公司则认为,陈成系分两次交付房款,其中第二次交付200万元款项时法院已经查封了房屋。此外,原告主张,顾伟岳父是无偿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因此作为无权处分人,应判令其与陈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顾伟承诺于2009年归还拖欠两原告的巨额借款,但其却在2009年4月将其与妻子名下房产转让给岳父。尽管顾伟夫妻以评估价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经审查,其岳父支付给顾伟的172万元房款全部来自其子女。法院认定,三被告系假借合法形式虚设房屋转让,该行为的主观恶性不低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被告这一行为损害了两原告的债权,原告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至于第三人陈成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陈成先前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事后顾伟岳父又退还了陈成150万元房款,且房屋并未过户至陈成名下,故其对系争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顾伟夫妻与其岳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顾伟夫妻应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将系争房屋登记状况恢复原状。(文中人物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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