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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违法买卖村民宅基地 引纠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4/2/11 0:00:00

违法买卖村民宅基地 引纠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13-07-28 10:22:05来源:瑞昌都市报 评论: 0

(吴柳华 记者王雪妹)近日,原告谈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农村宅基地,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宅基地协议书无效。

2008年2月,谈某听刘某称赛湖中学老师宿舍附近有地基卖,就与刘某达成一份地基买卖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谈某向刘某购买砖混结构房屋一层,房价65000元,先预交定金20000元,待房屋交付后付清余款。后谈某发现该地基已经被他人建房。故多次找刘某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刘某最后同意退还定金20000元,但表示暂时没钱。谈某无奈,同意刘某出具欠条,承诺2009年底还清定金20000元。但是刘某并没有及时还款,谈某只得年年催讨,最后刘某不接谈某电话,并更换了电话号码。谈某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欠款2000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谈某并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又因原、被告之间协议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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