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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业委会如果这么选,你同意吗?
发布时间:2013/6/24 0:00:00

业委会如果这么选,你同意吗?

2013年05月30日07:19  信息时报

   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5-30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张建林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张建林 通讯员 陈桃源) 多轮补选制度是否有利于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职责、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程序是否合理可行、对单个业主享有的面积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进行限制……昨日下午,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召开了立法专家座谈会,邀请了一众专家学者和23名业主代表、业委会代表、物管从业人员对以上四个议题进行了讨论座谈。

  多轮补选制度

  有存在必要,应限定次数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应当通过多轮投票补选。

  对此,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表杨建宏表示,设立多轮补选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对于多轮补选制度的次数却要做一个限定,因为若很多轮都成立不了业委会,就会出现不断重复的麻烦,而后续选举就可以按照原来的议事规则来实施。”而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则表示,设立多轮补选制度是一种努力,但物业立法不能为立法而立法。“因为多轮补选很可能变成多轮折腾,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这次选举了4人,未达到法定要求,那么就要再开一次业主大会,就多一次折腾,倒不如一步到位,缺少的人数由余下得票最高者补足即可。”

  来自四季花园业委会的旁听市民徐凡对此表示异议,他说道,由于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双过半”业主同意,“只要通过正常途径,在业委会选举期间,给予足够的公告时间,就不会存在选举不出足够的业委会成员,所以制定多轮补选制度也有必须性。”此外,他表示,若选举人数不是按照规定,业主可以在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中进行约定。

  新旧如何过渡

  有条件限制旧业委会履职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对此,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表示,按照住建部要求,新的业委会没有选举出来,那么应由居委会组织业主大会去解决问题,此外,旧的业委会还可以在居委会街道指导监督底下,继续履行职责。“在这当中的关键就是,业主要自治必须要有合法性,旧的业委会要在街道备案,在其指导下继续履行职责。”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则表示,业主委员会期满后,应不可继续履行职责。但是若有特殊情况,如新的业委会成立不起来,原业委会存在重大纠纷的情况下,旧业委会就可以继续履行职责,而这也要有条件。“旧业委会需要对业主进行公示,在这期间若有业主提出反对声音,就应该重视,并不予其继续履行职责。”

  物业费调整程序

  不应随意变,视物价而定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不过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表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用高低是开发商决定的,因此有些小区把前期物业费设置得很低,然后引诱业主购房,随后又把物业费提高,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张永华提议,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不得调整为原则,“不过若是物价上涨,国家重大政策发生了变化,还是可以与业主进行协商,进行适当的调整。”

  “任何一部法律,只偏重一方,就不是公平的。”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若物价发生大幅攀升,确实导致用工成本涨了,没有有效涨价的,物业公司的提供的服务质量下降,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甚至出现撤场弃盘的情况,“因此,我觉得最好是双方定期约定,根据目前物价互相协商,调整收费。”

  业主面积投票权

  按面积来投票是法定权利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对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进行了认定。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表示,“如果是为了成立业委会,一户一票是合理的,但是若是为了公共面积的收费,还是要和面积挂钩起来才符合业主利益。”而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陈舒表示,不应限制单个业主的投票权数,“业主怎么来的?来自区分建筑所有权来行使权力,这是法定的,如果限制就是以脚投票,业主若出现不满大不了就卖房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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