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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医院,别再“晒”我的隐私
发布时间:2012/5/12 0:00:00

医院,别再“晒”我的隐私

http://www.ccn.com.cn/news/yaowen/2012/0321/398769.html

时间:2012-03-21 09:18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黄劼

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患者的隐私权到底如何界定?医生的哪些行为算得上侵犯病人隐私?患者又该如何维权?对此,我们邀请法律专家就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探讨。

  背景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的王先生状告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认为该医院在对他进行体检时,擅自检查了乙肝项目,并将体检报告泄露,导致他失去了工作。此诉讼成为深圳市首例因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而被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采访发现,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在医院检查、治疗时,因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措施,患者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事例越来越多,如病历无人看管、问诊时被其他患者旁观、门诊化验单被公开……都可能导致自己的隐私被“晒”。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患者的隐私权到底如何界定?医生的哪些行为算得上侵犯病人隐私?患者又该如何维权?对此,我们邀请法律专家就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

  体检结果被泄露

  2010年6月10日,王先生入职深圳市标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域公司),在宝安区沙井4S店做汽车维修工作。同年6月13日,刚刚工作3天的王先生被标域公司安排到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进行就业体检。在体检前,王先生预交了50元体检费,其中包含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对这项检测王先生并不知情。事后,未经王先生同意,该医院将包含有乙肝病毒血清标志信息的体检报告交给了标域公司。王先生的体检信息在人事、公司主管、车间领导之间进行传播。随后,标域公司以有乙肝为由将王先生解雇。王先生表示,如果不是医院泄露其隐私,他应当在公司里干得好好的。

  今年初,王先生向深圳市卫生局递交投诉书,投诉该医院违规检查乙肝项目。2月中旬,王先生正式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医院在未经他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检查了乙肝项目,并将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导致他的隐私泄露、传播,他的名誉人格受到了不利的评价和严重侵害,并造成失业的重大损失,他要求该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2月21日,宝安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法律解析

  患者享有知情权

  对于医院擅自检查等行为,有法律人士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还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医疗中的知情权是指病人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生技术水平、医疗费用、有关医疗信息等问题的权利。对病人有知情权的,医方就有告知的义务。医院在对患者提供检查时,应将检查的项目、可能的后果、对病情的诊断意义等信息向患者披露,让患者知晓检查时可能出现的后果,并由患者作出是否进行检查的选择。《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医疗活动中是指手术病人、接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病人有知悉自己病情、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医院对患者实施检查之前,应尊重患者的意愿,询问患者是否检查,患者享有自主选择检查的权利。

  ●专家观点

  患者隐私权具有让渡性

  针对上述的案件,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医务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日常的体检中,乙肝项目是体检中必进行检测的项目之一,并不存在违规、也不侵犯王先生的隐私权。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庞琨律师则认为,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都不得提供乙肝项目的检测。医院擅自检测乙肝项目并将体检报告交给他人拆阅泄露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专业优势,《侵权责任法》对“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患者很难确定哪些不该检查的项目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广东医药学院临床医生周和说,患者因治疗需要,需要适当地放弃部分隐私权,但这是一个需要界定的范畴。对医院里病人隐私的特殊性应该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是治疗有可能侵害到病人隐私时,医院要先征求病人意见,如果病人提出异议,医院就必须尊重患者的要求;另一方面,患者享有隐私权无可非议,但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对医学及诊疗都不利,从医疗教学开展情况来看,一些疑难病例由于患者拒绝配合而影响正常的医学科研。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洪灶发认为,医务人员为了诊断病情需要,享有获悉患者相关信息和病情的权利,包括生活卫生习惯、既往病史、遗传病史等。为了能让医务人员做出准确的病情判断并采取有效诊疗方案,患者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相关询问和对其身体包括隐秘部位的必要检查。从这方面来讲,患者隐私权具有让渡性,即患者为了维护其健康权利,向医疗机构让渡其部分隐私。因此,医务人员出于诊疗目的而进行的必要获悉患者隐私的行为,没有侵犯患者隐私权。但是,这种隐私只限于患者和出诊医生之间,如果隐私在这个范围外被泄露,则侵害了患者的权利。

  ●律师建议

  侵犯隐私或担刑责

  程磊告诉记者,按法律规定,医务人员有意、无意泄露患者隐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侵犯患者隐私权可根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也增加了一个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何避免被侵犯隐私权的检查呢?程磊建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规范行为,规避患者隐私权方面的风险。其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教育和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维护患者隐私权、防止患者隐私泄露的自觉性。其二,改进医疗设施,如设立单独的会诊室,制定详尽的诊疗程序,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和约束,严格医院内部档案管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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